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9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09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北宏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與久誠工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9月23日寄存於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三星派出所,並於同年10月3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