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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
    張慶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108號聲 請 人 張慶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聲請人釋明對本件遺失支票之持票關係(本件止付通知書受款人為東泰電器行,聲請狀聲請人欄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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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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