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聲請人應補正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及配偶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
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聲請前
二年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附行車執
照影本)、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
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
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
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三)聲請人應說明經營承新工程行之時期,提出營利事業登記
證影本,說明每月營業額、營業成本、淨營業額,並提出
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相關申報資料,說明目前從事
何工作、工作地點、每月可得薪資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
件,提出勞保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位)。
(四)提出配偶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96年所得資料正本。
(五)提出債務人所有建物及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提出全
戶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六)提出95年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還款計畫,說明協商
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自何時起未能清
償,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
。
(七)提出張水木、張陳秋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96年所得
資料正本,若有其他收入來源(如政府補助金、退休金、
保險金、租金收入等)亦應提出證明文件,說明張水木、
張陳秋之全部扶養義務人(其全部子女)之人數、姓名、
分擔之扶養費金額,提出張水木、張陳秋無法維持生活之
釋明文件。
(八)提出租賃契約影本,說明債務人有自用住宅為何仍須租屋
,提出聲請人所有汽車之牌照、燃料稅稅單。
(九)提出張珮郡、張智絪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96年所得
資料正本,目前是否在就學或在工作,提出張珮郡、張智
絪有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釋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