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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李立傑

  • 被告
    甲○○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債 務 人 甲○○ 1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暨該債務清償方案,陳報所有債權人暨其法定代理人資料。 ㈡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 ㈢據實報告有無民事訴訟或執行案件繫屬於法院,不動產之執行法院及案號。 ㈣債務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五年內所得、營業活動營業額資料及受扶養人財產歸屬資料、二年內所得資料正本。 ㈤據實陳報濟生一藥局現有資產及其價值 (如器材、藥品、存貨等)。 ㈥債務人清冊。 ㈦扶養費之證明文件 (如離婚協議書、受扶養人有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民事庭 法 官 李立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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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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