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
- 債務人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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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暨該債務清償方案,陳報所有債權人暨其法定代理人資料。
㈡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
㈢據實報告有無民事訴訟或執行案件繫屬於法院,不動產之執行法院及案號。
㈣債務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五年內所得、營業活動營業額資料及受扶養人財產歸屬資料、二年內所得資料正本。
㈤據實陳報濟生一藥局現有資產及其價值 (如器材、藥品、存貨等)。
㈥債務人清冊。
㈦扶養費之證明文件 (如離婚協議書、受扶養人有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