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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趙思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10號

聲請人
寅○○
聲請人
地○○
聲請人
丑○○
聲請人
宙○○
聲請人
巳○○
聲請人
辰○○
聲請人
天○○
聲請人
辛○○
聲請人
玄○○
聲請人
申○○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宇○○
聲請人
未○○
聲請人
子○○
聲請人
癸○○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庚○○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亥○○
聲請人
壬○○
聲請人
午○○
聲請人
己○○
聲請人
酉○○
聲請人
戌○○
共同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相對人
美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特 別
代理人
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七行中關於「(0000000×0.15=41085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15=41085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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