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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黃堯讚

  • 當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帝國營造有限公司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8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帝國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帝國營造有限公司、丙○○、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2 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提出準備書狀,該項裁 定已於97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民事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盧麗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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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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