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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3號

協同辦理法定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蔡岱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3號

上訴人
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億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協同辦理法定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本院所為97年度訴字第163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438,5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2,584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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