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0號
- 上訴人
- 東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柒拾玖萬陸仟捌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