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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林永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禾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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