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1號
- 聲請人
- 興泰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51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 │├──┼─────────┼─────────┼───────┼───────┼───────┼──┤│001 │興泰針織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7月19日 │57,235元 │CN0000000 │ ││ │司 甲○○ │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