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4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43號
- 聲請人
- 源萌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支票之付款銀行「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分公司」,設於宜蘭縣,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民事庭法 官 孫于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