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43號聲 請 人 源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支票之付款銀行「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分公司」,設於宜蘭縣,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