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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4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孫于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43號

聲請人
源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支票之付款銀行「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分公司」,設於宜蘭縣,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民事庭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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