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44號聲 請 人 双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