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0號原 告 丙○○ 己○○ 辛○○ 庚○○ 乙○○ 之1 戊○○ 丁○○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勞調字第五號調解不成立,應以調解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已改分為九十七年度勞訴字第十號審理。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貳萬柒仟壹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零貳拾柒元,經扺扣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貳仟元後,應再繳納貳萬陸仟零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