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22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榮財即兆元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鎮杰即信全土木包工業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聲請命聲請人補繳本件工程合約並釋明債權已屆清期之依據,經本院民國97年3月2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同年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