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37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陞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戶籍設於雲林縣莿桐鄉莿桐村南安61號,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 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