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90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銀來即弘明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經命聲請人釋明本件請求依據(債權人提出之發票之買受人及支票發票人均為「巨崙營造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又出貨明細之金額亦與請求金額不符),及本件對待給付已否履行。聲請人僅具狀陳稱,債務人以其弟何坤璋名義申請巨崙營造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計算錯誤等語,無法釋明本件請求依據,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