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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10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108號

聲請人
張慶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聲請人釋明對本件遺失支票之持票關係(本件止付通知書受款人為東泰電器行,聲請狀聲請人欄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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