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108號聲 請 人 張慶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聲請人釋明對本件遺失支票之持票關係(本件止付通知書受款人為東泰電器行,聲請狀聲請人欄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王宣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