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17號聲 請 人 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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