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聲請事項之記載與附表不符)。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