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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林永祥

聲請人
龍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鴻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請載明公司全名。

㈡聲請狀請於公司名後載明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公司無法定代理人,無當事人能力)

㈢請補正利息計算期間(二次補正書狀所載期間不同)。

㈣補正書狀請於具狀欄簽章。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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