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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趙思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9號

上訴人
尚奕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駿隆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34,88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趙思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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