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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2號

原告
劉秀娟即建興水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富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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