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謝英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住所地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5條及第4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欠負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等金融機構信用貸款、信用卡等借款債務不能清償,在本條例施行前,於民國95年間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自95年6月起,分80 期,利率0﹪,每月繳款31,182元,聲請人總共清償18期, 至97年2月止。聲請人原在歷鴻企業有限公司擔任行政助理 ,每月薪資收入約26,000元,但公司因經營不善,於96年5 月31日倒閉,聲請人因非自願性失業,於96年7月至97年2月領取失業給付每月9,504元,至97年6月間始至友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上班,每月薪資約19,300元。是聲請人未能繼續履行協商條件,係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 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暨協議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等件以釋明,另有勞工保險局函、永豐銀行陳報狀在卷可稽;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即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是以 ,債務人聲請更生,核非無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蔡岱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8年4月29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