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附表:聲請人應補正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及配偶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聲請前二年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附行車執照影本)、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三)聲請人應說明經營承新工程行之時期,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說明每月營業額、營業成本、淨營業額,並提出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相關申報資料,說明目前從事何工作、工作地點、每月可得薪資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提出勞保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位)。 (四)提出配偶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96年所得資料正本。(五)提出債務人所有建物及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提出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六)提出95年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還款計畫,說明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 (七)提出張水木、張陳秋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96年所得資料正本,若有其他收入來源(如政府補助金、退休金、保險金、租金收入等)亦應提出證明文件,說明張水木、張陳秋之全部扶養義務人(其全部子女)之人數、姓名、分擔之扶養費金額,提出張水木、張陳秋無法維持生活之釋明文件。 (八)提出租賃契約影本,說明債務人有自用住宅為何仍須租屋,提出聲請人所有汽車之牌照、燃料稅稅單。 (九)提出張珮郡、張智絪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96年所得資料正本,目前是否在就學或在工作,提出張珮郡、張智絪有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釋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