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徐奇川
- 被告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五項、第六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八條所明定。依其立法理由,債務清償方案成立後,固由債務人按其條件履行,惟需於其後發生情事變更,在清償期間收入或收益不如預期,致該方案履行困難甚或履行不能,因不可歸責於己,始能聲請更生或清算,此項規定旨在避免債務人任意毀諾已成立之協商,濫用更生或清算之裁判上債務清理程序,蓋以債務清償方案係經當事人行使程序選擇權所為之債務清理契約,債務人應受該成立之協議所拘束,債務人既已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如認該協商方案履行有其他不適當情形,自仍應再循協商途徑謀求解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成立協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起按月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一萬七千二百九十九元清償債務,聲請人原任職聯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期間為九十三年十二月至九十五年八月,每月薪資為二萬二千元,為減少生活開銷而辭去工作回中部工作並與父母同住,離職後工作不穩定,又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任職文華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一個月後因薪資僅一萬三與當初所述不符而離職,且因九十五年十二月至九十六年三月間失業無收入,又九十五年三月至九十六年八月間於傳統市場擺攤,做生意虧損,亦有車貸要償還,導致入不敷出,直至九十七年五月聲請人實在無法再清償每個月高達一萬七千二百九十九元之債務而毀諾,確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嗣自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即在服飾店門市上班迄今等語。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前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成立協商,自九十五年六月起,每月於十日繳納協商金額一萬七千二百九十九元(詳聲請狀、協議書),則本件應先探究聲請人是否符合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五項但書所稱「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以定其清算之聲請是否合法。 ㈡聲請人主張其毀諾之原因為九十五年十二月至九十六年三月間失業無收入,以致於入不敷出,直至九十七年五月毀諾等語。然聲請人自九十五年三月至九十六年八月間於傳統市場擺攤,每月收入約二萬元,為聲請人自承在卷,亦有進貨估價單足佐,可知其與協商成立當時任職聯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每月薪資二萬二千元之經濟狀況差距甚微。且聲請人自九十五年六月起至九十七年五月毀諾前,已履行上開協商方案近二年期間,顯見聲請人確有償債能力,雖自原任職公司離職失業,惟於傳統市場擺攤所得仍可負擔繳納協商金額,是聲請人未因有部分期間工作不甚穩定而影響其履行償還協商款項之償債能力,則聲請人是否確有履行顯有重大困難情形,即有可疑。又聲請人自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即在服飾店門市上班迄今,除第一個月即五月為試用期底薪一萬九千元,第二、三個月即六月、七月份均有保障薪資二萬五千元,有聲請人提出之薪資表可佐,足見聲請人毀諾時之薪資收入穩定,且薪資復有微幅調漲,其現在之經濟狀況已較協商時為佳。此外,聲請人復未舉證證明其於協商成立後有何經濟狀況重大變更,或有何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則其聲請更生自屬無據。又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已針對九十五年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毀諾之債務人,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以利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再次協商,故聲請人如認該協商方案履行有其他不適當情形,即可再次與債權銀行重行協商謀求解決。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既無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其更生之聲請應屬要件不備,且又無從補正,依首揭條文之意旨,自應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張巷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