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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劉邦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

債務人
甲○○

            樓之3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債務人甲○○就其除薪資債權以外之所有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一二三六八號及九十七年度執字第四二七一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甲○○對群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繼續,但核發移轉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㈢債務人甲○○之所有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僅得請求實施扣押程序,不得進行變價程序(但對債務人甲○○之財產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債務人甲○○亦不得對任何債權人履行債務。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六十日,復為同條第二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債權人正對其薪資收入實施強制執行,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債務人之聲請,並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劉邦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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