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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

債務人
甲○○

            1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暨該債務清償方案,陳報所有債權人暨其法定代理人資料。

㈡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

㈢據實報告有無民事訴訟或執行案件繫屬於法院,不動產之執行法院及案號。

㈣債務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五年內所得、營業活動營業額資料及受扶養人財產歸屬資料、二年內所得資料正本。

㈤據實陳報濟生一藥局現有資產及其價值 (如器材、藥品、存貨等)。

㈥債務人清冊。

㈦扶養費之證明文件 (如離婚協議書、受扶養人有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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