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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趙思芸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長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3號聲 請 人 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阡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李長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自民國97年7月23日起已非甲○○,是本件相對人尚未經合法代理,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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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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