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3號聲 請 人 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阡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李長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自民國97年7月23日起已非甲○○,是本件相對人尚未經合法代理,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