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3號聲 請 人 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阡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李長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現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後,本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一四六六六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六五號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 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現為本院以97年度簡上字第65號民事事件審理中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97年度執字第14666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等語, 經本院調取前開執行及民事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民事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