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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趙思芸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長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3號聲 請 人 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阡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李長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本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六五號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五十二號事件」。 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本院以97年度簡上字第65號民事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以97年度簡上字第52號民事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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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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