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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趙淑容
  • 法定代理人
    乙○○、丙○○

  •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禾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禾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八七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八十九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壹佰萬元之提存物,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473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1,000,000元之89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879號提存事件提存後,對相對人 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相對人禾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甲○○已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473號、96年度執全字第787號、96年度存字第879號卷宗審核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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