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59號
- 聲請人
- 永大興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維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鼎泰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次按供擔保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而非提存所隸屬之法院,概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雖未明文規定應向何法院聲請,惟應供擔保之原因是否消滅,或已訴訟終結,涉及實體認定,須原命供擔保之法院始宜於審酌,與當事人實際上提存之法院無涉,至於提存所所屬法院僅係供擔保人欲執行之受擔保利益人之財產所在法院,不宜為上開審認,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究意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要旨等參照。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遵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2401號裁定,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269號提存事件,提供新台幣(下同)253000元為擔保後,聲請對相對人等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今因已無續行之必要,聲請人已具狀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下稱台中地院)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並經該院以97年度裁全聲二字第424號裁定核准,另依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催告受擔保利益人於20日內依法行使權利,惟未見相對人等有何主張,爰提出前開假扣押裁定及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提存書、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各一件為證(以上均影本),向本院聲請返還提存物云云。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前揭書狀為證,惟聲請人應向原命供擔保之法院即台中地院聲請返還提存物,非向提存所隸屬之本院聲請,本件應由台中地院管轄,聲請人誤向受理擔保提存之本院聲請返還,容有誤認,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