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法定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蔡岱霖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3號上 訴 人 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億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協同辦理法定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本院所為 97年度訴字第163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438,5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 52,584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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