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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協同辦理法定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蔡岱霖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3號上 訴 人 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億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協同辦理法定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6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均已於98年6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0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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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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