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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號

給付工資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號

原告
彭阿春即紘展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瑞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費用等事件,原告於民國97年1月3日為訴之追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追加後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貳萬零肆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台幣捌仟叁佰柒拾元,不足新台幣伍仟柒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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