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號
- 原告
- 鍵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全益成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益成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