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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趙淑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1號

聲請人
開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1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 │├──┼─────────┼─────────┼───────┼───────┼───────┼──┤│001 │佑民綜合醫院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1月31日 │146,991元 │SC0000000 │ ││ │謝文輝 │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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