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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趙淑容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昌祐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4號聲 請 人 昌祐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張巷玉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昌祐科技國際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8月4日 │347,382元 │DR0000000 │ │ │ │限公司 乙○○ │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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