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4號聲 請 人 昌祐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張巷玉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昌祐科技國際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8月4日 │347,382元 │DR0000000 │ │ │ │限公司 乙○○ │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