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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孫于淦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經典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71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經典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原因事實;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3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 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當事人及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命聲請人補正一期未繳則視同全部到期之契約約款,暨本件欠繳明細、本件請求金額依據及其計算式,並應補提債務人乙○○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民國98年3月20日通知命 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3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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