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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催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趙思芸

  • 原告
    閎全企業社55巷張義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催字第2號聲 請 人 閎全企業社 55巷 代 理 人 張義龍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釋明閎全企業社之公司組織型態暨其法定代理人,張義龍倘非法定代理人,併請補正其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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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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