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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2 日

聲請人
安利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提本件聲請之本票原本五張。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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