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0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07號
- 聲請人
- 群和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芳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四七○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702號假扣押裁定,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470號提存事件,提供新臺幣226,000元為擔保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提存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假扣押裁定、民事執行處通知函、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以上均影本)、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抄錄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702號、98年度執全字第407號、98年度存字第470號卷宗審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