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1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15號
- 聲請人
- 林秋微即兆元工程行
- 相對人
- 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即金富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五○七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萬叁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757號假扣押裁定,曾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507號提存事件,提供新臺幣53,000元為擔保金後,聲請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在案;茲因雙方達成和解,相對人並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提存物,爰聲請准予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提存書影本、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抄錄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98年度存字第507號、98年度裁全字第757號、98年度執全字第438號卷宗審核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