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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8 日

聲請人
丹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乙○○、丁○○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乙○○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97年11月30日之票據。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無。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乙○○。茲債務人積欠聲請人貨款新台幣1,000,000元,商請聲請人同意自97年11月起,分12期攤還,倘其中一期到期未清償,即喪失分期利益,詎債務人自第一期即未給付,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新臺幣285,050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分期攤還債務切結書、本票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98年度拍字第137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所有權人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001 │南投縣│草屯鎮  │北投埔  │        │333             │建│2950.00           │36分之3     │丙○○、丁○○、林│
│    │      │        │        │        │                │  │                  │            │正杰應有部分各36分│
│    │      │        │        │        │                │  │                  │            │之1。             │
├──┼───┼────┼────┼────┼────────┼─┼─────────┼──────┼─────────┤
│002 │南投縣│草屯鎮  │北投埔  │        │333之1          │建│983.00            │36分之3     │丙○○、丁○○、林│
│    │      │        │        │        │                │  │                  │            │正杰應有部分各36分│
│    │      │        │        │        │                │  │                  │            │之1。             │
├──┼───┼────┼────┼────┼────────┼─┼─────────┼──────┼─────────┤
│003 │南投縣│草屯鎮  │北投埔  │        │333之2          │建│552.00            │36分之3     │丙○○、丁○○、林│
│    │      │        │        │        │                │  │                  │            │正杰應有部分各36分│
│    │      │        │        │        │                │  │                  │            │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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