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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李蓓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乙○○
代理人
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㈠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
    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95年起至今全部
    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
    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
    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
    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
    及負擔金額。
  ㈡債務人清冊(含每一筆債權,並應檢附財產價值、債權金額
    之相關證明文件,本件依據聲請人所提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資料所載,聲請人主張所負之一筆原聯邦銀行之債
    務,已由原債權人債權讓與予資產公司或第三人,與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清冊顯然不符,應補正該筆債務資料、債權人
    為何)。
  ㈢請聲請人陳明原投資之「榮恩禮儀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額
    新台幣(下同)210,000元投資金錢流向。
  ㈣聲請人主張現無業,請具體說明個人工作能力及自何時起失
    業及失業後求職情形。
  ㈤聲請人主張更生前兩年內之即失業無收入,於民國96及97年
    總計收入僅有7,500 元,顯已不足支應生活必要支出及協商
    應繳款項,而陳報之每月生活支出高達14,800元,請提出每
    種支出費用之明細及支出費用之金錢來源與支出憑據,若有
    資助者,應陳報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
    、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
    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㈥聲請人主張無業且無收入及財產,提出有無申請生活補助或
    接受補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㈦聲請人主張無業且無收入及財產,請具體說明受詐騙之資金
    (新台幣1,848,880 元)來源(請附據釋明相關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之投保勞、健保資料。
  ㈨有無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
    產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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