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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李蓓

  • 當事人
    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 代 理 人 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 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蓓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林書慶 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㈠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95年起至今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㈡債務人清冊(含每一筆債權,並應檢附財產價值、債權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本件依據聲請人所提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載,聲請人主張所負之一筆原聯邦銀行之債務,已由原債權人債權讓與予資產公司或第三人,與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清冊顯然不符,應補正該筆債務資料、債權人為何)。 ㈢請聲請人陳明原投資之「榮恩禮儀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額新台幣(下同)210,000元投資金錢流向。 ㈣聲請人主張現無業,請具體說明個人工作能力及自何時起失業及失業後求職情形。 ㈤聲請人主張更生前兩年內之即失業無收入,於民國96及97年總計收入僅有7,500 元,顯已不足支應生活必要支出及協商應繳款項,而陳報之每月生活支出高達14,800元,請提出每種支出費用之明細及支出費用之金錢來源與支出憑據,若有資助者,應陳報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㈥聲請人主張無業且無收入及財產,提出有無申請生活補助或接受補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㈦聲請人主張無業且無收入及財產,請具體說明受詐騙之資金(新台幣1,848,880 元)來源(請附據釋明相關證明文件)㈧聲請人之投保勞、健保資料。 ㈨有無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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