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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徐奇川蔡岱霖趙思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21號

上訴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豐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蔡岱霖

法 官 趙思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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