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0號
- 原告
- 丁○○
- 原告
- 丙○○
- 原告
- 戊○○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志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張德英即傑出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陸仟伍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零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