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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徐奇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0號

原告
丁○○
原告
丙○○
原告
戊○○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張德英即傑出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律師
複代理人
施宜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九十八年八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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