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9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甲○○不服中華民國99 年4月29日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99年6月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岱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