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蔡岱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9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甲○○不服中華民國99 年4月29日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99年6月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9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