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催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趙思芸
- 當事人閎全企業社、55巷、張義龍、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催字第2號聲 請 人 閎全企業社 55巷 代 理 人 張義龍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釋明閎全企業社之公司組織型態暨其法定代理人,張義龍倘非法定代理人,併請補正其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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